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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pop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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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P计划怎么写,,,,

呵呵!我是半天云,做pop大概有10年了。在网上也可以找到我的部分作品,但是你这个pop计划!我是再也没理解,不过我觉得这个计划因该是这样写的:

药店pop怎么写

1)pop固定张贴地点,也就是所谓的dp点,最适合作做展示的地点。

2)事宜制作pop的时间,比如促销活动,节日等等

3)pop的形式,是统一模版,还是每次都有变化等等

4)费用收取以及管理

促销员提出需求 填写pop申领单,到财务交款,财务在申领单上盖章,之后你给书写,定期定时来取,一般制作周期是24小时,即,几点送来的 次日几点来取!

5)制作几张示范pop

大概就是这些内容,另外,产品的特殊陈列

你也要研究一下的!

嘿嘿 给分吧!

2. 医疗器械的pop怎么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法》第37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8]第24

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0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21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

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

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

24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

广义的药品“POP”广告的监管法律适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店如果不承担费用,在药店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POP广告只能是广义的广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因此,如果在药店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POP广告中出现了虚假宣传,不能按《广告法》而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

3. 医疗器械的pop怎么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5]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法》第37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8]第24

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0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第21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

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

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

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

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

24条 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以及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广告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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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药品“POP”广告的监管法律适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药店如果不承担费用,在药店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POP广告只能是广义的广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因此,如果在药店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POP广告中出现了虚假宣传,不能按《广告法》而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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