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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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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两种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分别是:1、国家税务总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例如: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或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手工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额本期不能抵扣,需通过比对后才能抵扣。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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