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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受伤退伍20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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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受伤退伍20岁怎么办

如果在部队中受伤退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受伤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作为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国家福利和优待政策。退役后可以选择回家休养或者进行康复治疗,也可以参加职业培训等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竞争力。无论是伤残退役还是正常退役,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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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部队中受伤退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受伤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作为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国家福利和优待政策。退役后可以选择回家休养或者进行康复治疗,也可以参加职业培训等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竞争力。无论是伤残退役还是正常退役,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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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兵在部队上受伤怎么办

法律分析: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孩子当兵在部队受伤了退伍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既然受伤未好,部队应该负责,可以要求部队给予继续治疗,必须痊愈后再退伍。

法律依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7;

(二)女性:17≤BMI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5%,合格。

(BMI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在部队有病退伍了咋办

法律主观:

退伍军人在部队受伤的,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在部队受的伤,现在退伍了感觉严重了怎么办??

只能去 当地的 民政局 去协调解决 看看能不能协商 或者不足

如果 在去找原来的部队 不好处理 关系 早已经转到地方了

估计要 医院的证明 在加上你在部队 时 受伤时的医院病历!

在部队时受伤怎么办

有鉴定报告的话,可以申请伤残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编辑本段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事处或者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事处或者乡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第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

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1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2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2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1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编辑本段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十三条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所在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核发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1人1档,长期保存

编辑本段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后勤部卫生部、边防部队后勤部、部队消防局、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民政部门。

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2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2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1次居住地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2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1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2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2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人民的判决书,或者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2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第三十条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当了两年义务兵,在部队里受了内伤,部队里当l正兵给退役了,怎样处理?

如果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内伤”是在服役期间造成的,可以向退役后的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伤残鉴定,到指定的鉴定医院进行。如果符合评残标准,完全可以在退役接收地评残并获得相应的优抚待遇。证据包括:你在部队时军医院的诊断证明、看病住院的病历复印件、部队有关受伤情况的档案说明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就比较难办了。

义务兵在部队受伤了要退伍怎处理

法律分析: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给予补助。

在部队受伤面临退伍怎么办

战友你好,我也是一名退伍的老兵,我有一个班长情况和你一样,回来评的,如果你家里有关系的话,可以评上二级或者一级,国家都会给你补助,回地方评的话,你需要准备你们单位给你提供的证明,或者部队医院给你开的证明,老了都会有钱国家也会给你相应的补助,谢谢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退伍时有伤怎么办?先谢谢大家。

退伍前要积极争取做检查,如果病情需要医学依赖,就要及时向部队提出治疗申请,停止医疗依赖后,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符合伤残标准的某一个档次,就要按该档次办理伤残人员证明手续,并要将这些材料放入档案,在退伍后有证据可依。到民政局报到后,要将自己的伤残证明和手续及时在该局登记,并办理后续优抚待遇。如果在部队没有评残,一定要保留好部队指定医院的就医、诊断、治疗记录,就是病历。到地方后,若出现身体问题,并有充足证据证明该病是在部队罹患的,仍可以向当地民政局申请评残,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鉴定,只要鉴定有效,也是可以评残的。

我儿是二年义务兵在部队训练时受伤做了两次手术难以康复今年十月份退伍我该怎

你好,这种情况是这样的.

如果实在部队受伤做手术,还没康复的情况下. 部队会给予一定的待遇

等受伤情况康复好转才会让他离开部队. 这点你放心.

也就是说退伍了,但还留在部队观察养伤,待伤好后再离开. 父母均可去陪同.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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